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强化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深化本科公司产品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员工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利集团所有师范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三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采用“集团统筹、学院负责、专业落实”的工作方式。实施的主体为学校教务处、督导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各教研室、学校员工工作处、团委、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专业实践基地和用人单位代表。
第六条 集团统筹安排和指导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校教务处、督导室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提出达成度评价的基本框架、要素和指导意见,负责审定各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方案。
第七条 教务处、督导室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数据收集;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负责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和评估;负责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和评估;员工处、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协同完成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是所办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集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业在所属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专业负责人组织开展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并负责整改落实。
第十条 公司要在开展质量达成度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报告报学校。教务处、督导室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学院开展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集团将各专业人才培养达成度情况作为形成每年一度人才培养质量分析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主要依据是被评专业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即该专业员工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
第十三条 评价标准。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要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指南、以永利集团及专业办学定位、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评价责任人。专业是评价的载体和核心,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所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学院负责人是评价的领导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评价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教务处负责对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员工、教师、教学督导、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员工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客观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定性与定量、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设置评价项目以及调查问卷、工作量表、访谈提纲等,合理运用自查反思、调研咨询、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全面、有效地评价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
第十七条 评价周期。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2-4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在组织达成度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论等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档案资料,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八条 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重要支撑。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要以被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定的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条 评价责任人。公司负责指导所办专业完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教务处负责对各专业员工是否达到毕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对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主体。毕业要求达成度的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员工实习实践单位和用人单位代表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二条 评价小组。各专业应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成员包括:学院领导、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组组长、教学督导、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骨干教师代表、公共课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等。学院经理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直接领导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审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门支撑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价周期。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的春季学期末完成,要确保对每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各专业在开展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档案资料,由学院存档,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五条 结果运用。各专业要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持续整改,确保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来实施。各学院要组织专业进行专题研究分析,督促专业落实改进工作。学校将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结论存档。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要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二十七条 评价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由系(教研室)、专业负责指导。其中,跨学院开设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教研室)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 评价主体。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员工、专任教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九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考核、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多元评价方法。
第三十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在课程开出学期进行。各专业应指导课程教师在执行课程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档案资料,要求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结果运用。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是否达成。评价结果需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课程质量不断提升。帮助任课教师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永利集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方案(试行)》(青师教字[2020]98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